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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、刘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,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。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,王某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,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、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,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。刘某认为,王某可通过手机操控可视门铃、长期监控原告住宅,侵犯其隐私。被告认为,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,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,不构成隐私,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,故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。后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王某拆除可视门铃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信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,不得过度处理,井符合下列条件:
(四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。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。
那么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,虽然在自有空间内有权安装可视门铃,但如果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,摄入了他人的住宅。因住宅具有私密性,是个人生活安宁的基础,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。而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、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,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,加之邻里之间长期近距离相处,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,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,他人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。因此,安装行为已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。所以,各位在安装可视门铃时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隐私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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